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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机密罪律师谈实践中员工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得到的惩罚

时间: 2024-04-25 01:59:09 |   作者: 欧标铝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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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商业机密罪律师谈实践中员工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得到的惩罚【侵犯商业机密罪】

  【摘要】与商标、专利及著作权一样,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司法界、及社会舆论中非常关注。长昊商业机密律师邱戈龙从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接触不少商业机密的鉴定案例,其中机械制造技术信息商业机密鉴定占很大比例。结合机械制造技术信息的特殊性,对机械制造技术信息商业机密鉴定的若干方面问题进行探讨。

  商业机密同其他事物一样有其产生、变化和消亡的过程。商业秘密的产生源于权利人的研究开发的智力成果。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商业机密的内容也会发展变化,有的成为公知,有的保留下来的只是侵犯商业机密的核心点。商业机密经常会因他人的侵权而丧失秘密性。商业机密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机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这里的非法手段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以及《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即:“本条所称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知,我国法律规定的商业机密有三个构成要件,即(1)秘密性;(2实用性与价值性;(3)保密性。因此,要判断某信息是否构成商业机密,要看其是不是满足以上三个要件。在实践中,由于技术信息涉及专业方面技术,因此司法机关、当事人等多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就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机密(以下简称技术秘密)进行检验确定;而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机密则通常由司法机关直接认定。本文仅围绕商业机密中的技术秘密在司法鉴定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论述。

  对于秘密性的要求,有关的法律规定十分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有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根据上述规定,若某技术信息满足:该信息不能或不容易被本专业、本行业或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普遍知悉,或从公开的信息渠道容易获取,便可确认其具有秘密性。除此之外,认定秘密性还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商业机密的秘密性并不是绝对的,也就是说“有关信息构成可受保护的商业机密,不需要绝对地不被所有人所公知,只要求其确切内容不为不负有义务的特定范围人所知”。这一点,从TRIPS协议能够获得比较清楚的了解。TRIPS协议有关商业机密的定义,是目前国际认可的保护标准,TRIPS协议第39条对于商业机密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其在某一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即其整体或者要素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该信息通常涉及有关范围的人普遍所知或容易获得。

  1:机械图纸机械制造技术资料中,含技术信息量最大、最主要的载体是机械图纸,它是一种技术语言,是设计者将设计理念具体传达到制造、装配和检测等工序上的工具。

  机械图纸的技术秘密是借助于构成图样的技术要素体现的。机械图样主要有零件图和装配图,零件图表达了零件的形状、大小以及制造和检验零件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其技术要素主要有:表明零件结构形状的视图、公称尺寸、公差、表面粗糙度、技术方面的要求和标题栏等。装配图表达各零件与部件间的装配关系和工作原理,其技术要素主要有:表明各零件与部件间的装配关系和工作原理的视图、必要的装配尺寸、技术方面的要求和标题栏等。

  2:作业指导书、工艺卡片整机装配作业指导书是机械制造技术资料中常见的重要文件,这一技术文件对整机的生产通常会有重大指导意义,它是针对某一专门的设备,指导生产工人根据各零、部件间的相互的配合关系和配合精确度要求,在一定装配效率下,由零件组合为整机的指导性文件。整机装配的工艺对整机的正确运行和可靠性都有重大影响。整机装配作业指导书是经验、技术的综合体现,需要设计人员按照机械的详细情况进行设计,属于专有技术信息。工艺卡片与作业指导书有着同样的功能与作用,也是用于指导工人工作的文件资料,通常是在企业内部使用。

  3:其他机械技术信息文件机械制造技术文件中除了最为主要的机械图样、作业指导书、工艺卡片等技术资料以外,还会有其它载体形式的技术资料,如总结报告、原始试验记录等等。

  BL软件是被害单位HS公司针对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系统产品主控制板、一体机设计的升级引导程序。被告人王某于2009年5月入职HS公司工作,系该公司软件部负责人。2015年9月底,被告人王某从HS公司辞职,2015年10月,被告人等人商量成立新公司,以生产销售与HS公司电池管理系统同类的产品为主营业务,并于2015年在深圳成立GX公司,王某未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被告人王某明知违反HS公司有关保守商业机密要求的情况下,将持有的含有HS公司BL软件源代码的汽车电池管理系统技术文件拷贝后修改、使用,并披露给GX公司的技术人员使用。2016年9月29日,HS公司发现GX公司侵犯该公司的商业机密,遂到深圳市公安局报案。2017年1月,深圳市公安到GX公司进行搜查,缴获笔记本硬盘4个、移动硬盘2个,电池管理系统2台,并从中检出HS公司的引导程序源代码。经鉴定:HS公司的BL程序5个技术点中的7个源代码文件于2016年4月之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资产评定估计,该部分源代码商业机密的评价估计价格为61.7万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商业机密罪。

  被告使用的技术秘密与原告的是否相同或者相似。技术秘密的权人使用他人技术秘密时,有技术相同的情况,更多的情况是稍加改动。技术秘密相同时容易被判断为侵权。对被告抗辩技术不同的情况则要慎重审查。技术方案有本质区别或不同的,不能认定为侵犯技术秘密;对原技术稍加改动,只有非本质的变化,构成等同使用的,也可以认定为侵权。例如,在华为沪科案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沪科公司是否使用了与华为公司相似的生产技术,这必然的联系到窃取商业机密的事实是不是真的存在。最终,科技部出具的专家鉴定书认为二者的生产技术存在相似性,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对一审判决认定窃取商业机密罪成立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2019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加强刑事司法保护,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明白准确地提出“探索加强对侵犯商业机密罪、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两高”有关部门负责这个的人说,司法实践中,跟着社会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犯罪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侵犯商业机密案件,争议问题较多,亟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

  刑法中的侵犯商业机密罪中的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机密罪的所有人和经商业机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机密使用人就是权利人。

  我国刑法明确,侵犯商业机密行为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机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机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按照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很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部门负责这个的人说,商业机密是由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权利,不具有排他独占权,其本身界限相对模糊,国内外多方建议降低入罪标准,加大对商业机密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对此,司法解释根据司法实践需要降低了侵犯商业机密罪的入罪标准。其中,扩充入罪情形,将因侵犯商业机密违法来得到的数额、因侵犯商业机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入罪门槛;根据司法实践的详细情况及征求意见期间多方意见,将入罪数额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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